时间:2023-05-10 17:04:00 点击次数:
法律依据:《机动车登记条例》第三十条 因车辆损坏不能开回登记地的,车主机动车辆可以向车辆所在的机器报告。机动车辆回收公司交付和销售报废机动车辆。转让机动车出售时,应当填写申请表,提交机动车登记证、号牌和行驶证。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确认、拆除,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》。废弃校车、大型客车、货车等商用车辆,在废弃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拆除。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、机动车登记证、车牌号、行驶证及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》复印件报送报废场车辆管理处,并申请注销登记。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,对提交的证件、凭证进行审核,收回机动车登记证、车牌、驾驶证,并将报废机动车信息转送上报部门。车辆管理处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在登记现场。 .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收到报废机动车信息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,并出具注销证明。